学史明理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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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建党百年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不忘初心紧跟党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根据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第一章 总则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
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
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学习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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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辨率:72 DPI
- 行业:图片设计
- 用途: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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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师:642
- 场景:图片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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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彩模式:rgb